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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1. 【重要通知】关于调整扣缴申报时间的通知
        发布时间 :2018-11-14


        河北税务 今关于调整扣缴申报时间的通知

       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:

         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,纳税人每月所扣的税款,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。比如,某企业2018年10月向员工发放工资 ,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月代扣个人所得税 ,应当在1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,此时税款所属月份为2018年10月 。

          如果纳税人前期未按上述规定操作,存在“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,在当月扣缴申报并缴款”的情况 ,请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:

          一、对于“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,已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”(税款所属月份选择“2018年11月”)的,2018年12月征期不再进行扣缴申报和缴款 ,也无需进行零申报。对于2018年12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,在2019年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。

          二、对于“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,尚未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”、且计划在11月征期申报税款所属月份“2018年11月”的,2018年11月征期不再进行扣缴申报和缴款 ,也无需进行零申报。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,在2018年1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。

          我局已于2018年11月9日关闭“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”人工选择当月税款所属月份的功能 ,即11月征期不再可以选择税款所属月份“2018年11月” ,12月征期不再可以选择税款所属月份“2018年12月”。

          对于纳税人由于上述扣缴申报时间的调整 ,在购房、落户等事项的纳税审核中受到的影响  ,我们将根据调整后的实际扣缴申报情况予以认可,请向相关纳税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。比如 :上述第一种情形中2018年12月征期没有缴纳税款的 ,我们将根据该纳税人2019年1月征期的缴税情况进行确认;上述第二种情形2018年11月征期没有缴纳税款的,我们将根据该纳税人2018年12月征期的缴税情况进行确认。

          感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河北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。如有问题 ,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,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。


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

        2018年11月6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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